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记者从今天上午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意见》在制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前补后延”和人性化的政策,确保群众放心有序地参保缴费。
记者从今天上午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意见》在制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前补后延和人性化的政策,确保群众放心有序地参保缴费。
《意见》规定,允许应保未保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与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最早补缴至1995年1月。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并允许一次性向前补缴1999年1月至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允许其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分别缴纳30000元和34000元。已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其待遇的计发,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其他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待遇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此外,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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