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细则8月份正式实施
《汕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将于下月起施行。根据该细则,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享受大病保险不需另行缴纳费用,所需费用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
记者了解到,该细则所称的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高额医疗费用具体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需由患者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则为缴纳一个完整年度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当年度出生,随母亲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根据该细则,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按照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设定,具体为:一档15000元,二档10000元;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根据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按照不同比例予以支付,具体为:一档50%,二档60%。
那么,参保人该如何具体计算报销比例?有关人士向记者举了个例子:假定参保人王先生因疾病入住我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是4.5万元;若王先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是按一档每年每人30元缴费,减去住院起付线的1000元并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50%的标准计算,王先生即可报销2.2万元,那么其个人所负担的2.3万元医疗费就纳入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根据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及支付比例,王先生可再报销4000元。
该细则还另外规定,参保人在本市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因各种原因高额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的,由参保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该细则实施前已缴纳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当年度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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