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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拟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隋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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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昨天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单位进一步扩大,明确把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资产不足清偿欠费财政补助《草案》规定,国有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从其清算财产中征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昨天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单位进一步扩大,明确把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按基数5%缴费《草案》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5%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季度(季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此外,《草案》还把用人单位缴费率由“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左右”修改为“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
起付标准降至平均工资2%-5%条例规定参保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但各统筹地区实际执行的起付标准远低于10%。如2007年度省本级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716元,目前省本级起付标准为800元,为3.1%,远低于10%的标准。其他统筹地区起付标准更低。
因此,《草案》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条例规定的“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修改为“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同时,将年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修改为“4倍—10倍”。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支付标准,但不得低于本统筹地区2007年12月31日前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标准。
资产不足清偿欠费财政补助《草案》规定,国有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从其清算财产中征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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