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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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生在起诉状上称自己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车损险及相关商业险。
2012年8月,罗先生驾驶宝马越野车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先生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但没有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后经保险公司查勘,对受损车辆定损9000元,而罗先生实际花去车辆维修费24080元,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车辆维修费,于是,罗先生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实际车辆损失维修费。双方对保险合同和保险事故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先生未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对受损车辆的损失程度难以确定,亦未到指定地点定损,保险公司认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万源法院法官通过审理查明,罗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立案受理。同时,罗先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事故发生地的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罗先生在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后,到与保险公司固定合作的宝马4S维修点对该车进行了维修,有修理项目清单和发票,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罗先生的保险汽车损坏维修费。鉴于罗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积极履行协助义务,未等待保险公司对现场查勘,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车辆的专业定损就自行决定维修,致使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对此,原告负有一定的违约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维修费用。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1716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罗先生自负。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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