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明确2007年度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事项
6月20日,记者从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已发出通告,明确了2007年度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7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两档,即高档为1487元,低档为1041元,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职工,个人2007年度缴费基数统一按照595元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缴费办法为: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通告要求,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城镇退出现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在2007年12月底前,可按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补缴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底。逾期不再办理。
通告规定,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被认定属于灵活就业和符合补贴条件,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及以上人员,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4050”以下人员,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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