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经正式下发,中明确指出,从今年起将对辽宁省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数额的多少与职工退休待遇水平直接挂钩,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新机制。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计发办法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辽宁作为全国首个进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省份,按照现行计发办法,职工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月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样的计发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无论再多缴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降低了职工多缴费积极性;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我国退休职工退休后平均要生存22年左右,但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在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
据介绍,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来设计的。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职工退休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据介绍,为了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辽宁省将实行5年过渡期。即对新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实行合理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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