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日前,宁夏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川区县力争8月底前全面开展,山区县12月底前提交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审批。此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是,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征地,具有宁夏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川区不足0.5亩、山区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筹资方式按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的费率参保缴费。其中,政府承担12%,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8%。
为了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农民被征地时的年龄,划分三个段,采取一次性趸缴5年、10年、15年费用的办法参保。具体为: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5年。年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应缴纳费用的50%缴纳。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不管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的补贴标准一致。不同的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用补缴一次性趸缴费用。
相关链接永宁县已有938名被征地农民领到养老保险
7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永宁县在全区率先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6月5日,永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截至目前,永宁县首批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938名被征地农民,已领到他们第一笔养老保险待遇。永宁县财政今年将投入3.9亿元,5年内将累计投入8.47亿元,从根本上解决全县27942名被征地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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