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如何缴费问题说明
缴费比例逐年上调,2010年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大部分市在确定缴费基数时设置了档差,不同收入群体可按自己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2007年年底前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 4050 人员,可享受60%补贴辽宁日报消息 针对群众在民心网上反映比较集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问题,9月4日,省政务公开办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省社保局副局长王慎十解释说,目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政策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文件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001年7月,我省按照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制定了《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 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他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2006年6月,我省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有关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考虑到提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会骤然增加,而且这一群体人员的承受能力有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 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下调缴费基数。一般是:2006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于80%,2009年不低于90%,2010年不低于100% 。按文件规定,大部分市在确定缴费基数时设置了档差,确保了不同收入群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针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的通知》,规定:2007年年底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人员),在按规定缴费后,各级财政按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针对群众反映的其他有关问题,王慎十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会根据群众的意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如国家政策有所调整,将及时予以操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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