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从业人员不享受上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45周岁,外来从业人员不享受上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江苏的郑阳(化名)状告上海液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光公司),要求该公司为他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的城镇户籍社会保险,支付相关福利待遇的住房补贴、饭贴和经济补偿金等计人民币6500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郑阳之诉不予支持。2009年7月下旬,来自江苏宝应县的郑阳进入液光公司工作,月收入为1550元。
今年初,因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纠纷,郑阳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他,于3月上旬,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液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试用期工资差额等。同月底经法院主持调解,郑阳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郑阳与液光公司劳动关系于2010年3月29日解除;液光公司自愿支付郑阳经济补偿金450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2010年4月中旬,郑阳再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液光公司为他缴纳自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3月29日外来从业人员的城镇户籍社会保险;支付高温补贴,支付逾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及住房补贴、饭贴等费用,最终未获仲裁委的裁决认可。
2010年6月上旬,郑阳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是在家乡工作期间一直缴纳社会保险,但液光公司为自己缴纳的是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声称双方的承包协议书具有合同效力,自己应享有福利待遇的住房补贴、车贴、饭贴,液光公司并未支付。认为液光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逾期支付自己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要求判令液光公司补缴自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3月29日的外来人员城镇户籍社会保险,支付相关福利待遇的住房补贴、饭贴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计人民币6500元。郑阳还称,在前案调解时,开始自己不清楚相应的法律。但在熟悉了法律后,觉得自己还有权利受到侵害,遂再次起诉。
强调在前案调解时所称“无其他争议”,是针对的前案诉讼请求。液光公司辩称,郑阳于2010年1月和3月分别向仲裁委和法院提出请求,同年3月底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故不认同郑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009年7月1日起,凡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与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该条款中涉定了限制条件,即是:“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案中郑阳在入职时年龄已在45周岁以上,显然不符合该条件,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郑阳提出福利待遇的住房补贴、饭贴、车贴及延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法院以为在前案中,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现郑阳以当时不了解法律的辩称,法院认为法律、法规是国家公开颁布的,了解和知晓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郑阳的现诉求与前案内容,均属同一法律关系的劳动合同,应视为郑阳的自动放弃或已将该部分请求涵盖于前案调解中,遂法院对郑阳的诉求作出均不予支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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