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全面启动

在扩大新农保试点范围的同时,7月1日我省将正式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2011年底,两项保险试点县(市、区)达到106个、占县(市、区)总数的62%,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6月28日,我省召开全省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公布了省政府刚刚出台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并明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同步实施,有条件的试点县争取在9月1日前完成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各试点县最晚都要在10月1日前完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依法继承个人缴费及各级政府的缴费补贴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试点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可制定对参保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特殊补贴政策,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记者还了解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从100元到1000元设定了十个缴费档次,新农保从100元到500元设定了五个缴费档次。
试点县在合并实施两项制度时,可以不分城镇和农村,由参保人在多档次中选择。按照要求,各试点地区要把两项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低保、五保供养、社会优抚、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贫助残等政策结合起来,严格执行 只能叠加、不能冲销 ,维护好城乡居民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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