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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制度在江苏盐城正式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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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从本月起,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的《盐城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保费的70%以上由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承担。该保险对象为全市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合保险的所有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包含拥有1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幸福院)和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投保,保费为每个镇(街道)每年1万元。

从本月起,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的《盐城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保费的70%以上由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承担。 该保险对象为全市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合保险的所有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包含拥有1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幸福院)和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将有效提高养老机构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为‘幸福新盐城’建设营造更和谐的发展环境。”市民政局老龄办负责人陈彪说。
记者了解到,市民政局委托保险经纪公司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家保险公司独家承保或一家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方式,承担全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业务。每个保险周期为一年。参保人数以实住人数为准,保费每位老人每年100元。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投保,保费为每个镇(街道)每年1万元。
参保后,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机构建筑范围内或指定区域(养老机构统一安排,由机构工作人员陪同短途旅游、参加节庆活动、陪护就医等事项的区域范围内)住养、护理、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老人人身伤害;工作人员在护养服务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前往养老机构探视、慰问老人的亲属、朋友,在养老机构建筑范围内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均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最高可获赔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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