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河北省开始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是国家和河北省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程中的大事,标志着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7日,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国家公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衔接手续需要3个“15个工作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根据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确定转入的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包括延长缴费的年限,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办法》规定了衔接手续的办理时限,即3个“15个工作日”。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河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转出制度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政府补助个人部分)随同转移,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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