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失业职工养老保险有新规
记者昨日从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针对养老保险存在的有关问题,我省出台有关处理意见,对失业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触犯刑律等职工的养老保险作出规定。
据介绍,最近出台的《贵州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规定,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职工,在失业期间如个人自愿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执行。如个人不愿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个人账户由原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职工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另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被新单位录用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且停发工资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中断缴费处理,原在服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认可,个人帐户由原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实际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
此外,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境)定居的,本人提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退休人员出国(境)定居的,本人提出申请,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不愿意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并能按规定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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