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养老保险实行跨地区转移参保年限可合并

今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厦门和其他城市之间流动就业,再也不用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法异地转移了。记者昨日获悉,本月起,厦门养老保险全面实现跨地区转移。这意味着,今后无需通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调入,参保人员来厦工作或离厦,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跟着转进或转出厦门。昨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意见》自今年9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意见》实施后,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将进行调整,详细情况可登录市劳动保障局网站查阅。此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经办手续正在细化,过段时间可上市社保中心网站查询。两随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个人转移根据《意见》,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对象,从过去严格限定的批准调入人员,扩大到了其他户籍迁入厦门的人员,全面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
也就是说,在厦门和其他城市之间流动就业的普通企业职工,今后也可将在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厦门。养老统筹基金可随个人转移《意见》规定,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除了参保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跟随个人转移外,前面已缴年份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也首次实现可跟随个人转移。而在之前,哪怕是通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入的高层次人才,也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两合各地参保年限可合并累积计算《意见》规定,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还将对其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接续。
也就是说,异地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积合并的。这意味着,参保对象的退休待遇,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受影响。重复缴交的养老保险可以合并针对参保者在不同地区重复缴交养老保险的情况,《意见》规定:异地重复缴交时,重复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合并。此外,参保人员同时在厦门和其他统筹地区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时,1998年1月1日前重复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参保缴费基数),按在厦门市的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而1998年1月1日后重复期间的缴费工资,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超龄养老保险费不再强制补缴以前户籍迁入厦门的参保人员,超过规定年限的,必须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意见》对超龄养老保险费则不再强制性补缴。值得一提的是,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年龄规定,也由原先的男45周岁、女35周岁,调整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
这样一来,一部分人因此无需再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了。养老金领取地实行户籍优先《意见》还就退休后在哪领取养老金做了明确。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养老金领取地:首先是户籍优先,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则由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负责待遇领取,若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则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待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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