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界定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8个方面的问题。对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满15年,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
《通知》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与企业职工同等条件办理病退。
《通知》规定,上述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过去在企业曾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达到规定条件的,在缴纳基本养老期间达到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龄的,也可办理退休。
《通知》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是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要求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时,凡1992年底前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其它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折算的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含5年)。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费年限不满15年,享受不到养老待遇的问题得到解决。
《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办理退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2004年1月1日后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至55周岁,《通知》规定,今后参保的非企业职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从1993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的职工(经市劳动部门批准),缴费不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问题得到解决。
《通知》规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即可申请办理退休。”辽劳社函(2004)53号对这一条补充:“如本人申请,可同意其一次性补缴(以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应缴费的金额),在缴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知》规定,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事转企的职工在过渡期内退休待遇计算方法。事转企前参加工作的原编制内在册职工,转企后5年内达到退休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省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算的待遇,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统筹项目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简称“待遇差”),采取分年按不同比例如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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