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劳保厅关于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通知
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0]15号)精神,现就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确保基金全额征缴。
1.从2000年10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的同时,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提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2.企业生产经营特别困难、或已停产、停发职工工资、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
3.未经批准拒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超过缓缴期限仍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发出《催缴通知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实行财产保全和强制划拨资金。
4.严格依法循规,加大清欠力度。2000年9月底以前各行业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单位要制定出清欠计划,分步缴纳。
5.企业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责任,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6.对享有中央财政补亏的欠费单位,由省社保局向省财政厅下达委托扣缴通知,由省财政厅从应拨付的财政补亏中将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7.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和职工个人账户查询系统,定期向企业和职工个人公布个人账户记录情况。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不记录个人账户,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按有关规定扣减养老金。
二、依法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根据湘社险[1999]120号文件的规定,对原参加了行业统筹的集体企业纳入省级统筹,
2.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的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努力实现足额发放。
1.自2000年10月起,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拨付。目前,各单位暂先设立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基本养老金暂委托企业社保机构统一组织发放,年内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化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等实行社会化发放。
2.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费用,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发放。
3.有欠发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必须制订出补发计划,分期分批落实,并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社会化发放工作正常运行。
四、省社保局与各行业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协议书》,明确社保机构与各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全额征缴、全额拨付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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