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保法》实施前未参保城镇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为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规定曾在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工作过,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离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2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曾在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工作过,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离职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办法、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做了明确规定。
江西:《社保法》实施前未参保城镇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对象:《社保法》实施前曾在城镇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职工《通知》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同时具备以上3项条件的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办法: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通知》指出,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累计须满15年《通知》规定,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此外,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补缴缴费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记者了解到,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补缴程序:向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向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县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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