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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出台城区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新政策

侵答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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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缴费及补贴标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征地农民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可获政府参保缴费补贴,最短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应在5月31日前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3月22日,湘潭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对市城区(不含高新区、九华经开区、昭山示范区)2008年10月1日以前发布征地公告,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失地农民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湘潭市自2008年10月1日出台并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以来,现在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在此之前的被征地农民由于现行的具体政策未涉及他们,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实施2008年10月1日以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势在必行,对失地农民来说是一件好事、实事。
经2012年1月9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针对市政区(不含高新区、九华经济区、昭山示范区)2008年10月1日以前发布征地公告,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失地农民出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新政。参保条件参保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至2008年10月1日前,因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而转为非农户口(含虽未转为非农户口,但其耕地已被全部征收,本人书面申请将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转户前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属在册农业人口;2008年9月30日已年满16周岁。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参保范围:已被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工安置的人员;已死亡人员;户籍已迁出人员;征地转户后迁入、嫁入和新出生人员。缴费及补贴标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中补缴2009年及以前年度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缴费基数;以后年度以当期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为20%。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本人年龄状况和经济能力确定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和缴费基数。政府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办法给予补贴:以2008年9月30日为时点,女40周岁及以下、男4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补贴三年(其中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补贴);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人员,在每人补贴三年的基础上,每增大五周岁另加补一年(不足五周年也加补一年),累计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补贴标准按缴费基数的60%确定(在该工作落实期间,如遇省人民政府出台新的可供参照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制定相关政府补贴细则)。
通知下发之前个人已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样可以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其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补贴用于本人接续养老保险缴费,不发给本人,但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政府补贴尚有结余的部分可以发给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补贴发给本人。参保后相关待遇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省、市有关政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保程序及办理时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求参保缴费并享受政府补贴,必须先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登记、初审,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员名单汇集成册,连同征地转户的相关资料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复审后,提交区、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经审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被征地农民本人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被征地农民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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