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的通知
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为适应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步伐,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国发26号、8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43号、15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和基本养老金全额拨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全额缴拨从2003年4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全面实行全额缴拨,即参保单位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实行全额缴拨后,所有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月5日前向省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经审核后,于3日内按下列方式之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2.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规范的社会化发放。在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前,各参保单位可暂开设“基本养老金发放专户”,省社保局核实参保单位缴费到帐后,于每月25日前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至该专户,委托企业退管组织代为发放。拨付的基本养老金应严格与单位财务帐务分离,省社保局对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过程实行监督。3.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后,省社保局委托银行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月将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内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拨给委托银行,由委托银行按月发给离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对养老保险费用财务帐务处理时,社会保险费科目下养老保险费的支出只限于企业按规定缴费比例和基数应缴纳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在单位财务帐目中列支。
二、确保基金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后,各参保单位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1.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参保个人缴费,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并按规定保底封顶。2.参保单位要按月向省社保局申报缴费人数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确有困难的,经省社保局批准,可以邮寄申报。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申报缴费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不可抗拒情形消除后立即申报。3.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社保局将按国家规定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征缴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外,还要加收滞纳金。4.企业因生产经营特别困难,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停发职工工资等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前申请缓缴,同时,企业应将无力缴费的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7天,经省社保局稽查核实,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缓缴。待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或关闭破产、拍卖兼并时,应及时补缴或按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费期内均不记录个人帐户。其职工到龄退休时,如不补缴欠费,按中断缴费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申请缓缴,经省社保局稽查核实批准缓缴的,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至6个月。企业申请缓缴的同时,要制定补缴计划。逾期不补缴的,省社保局按国家规定征收和处罚。5.根据国家规定,对有缴费能力而长期故意欠费的单位,取消评先及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不准购置小轿车等非生产性商品;不准兑现企业经营者年薪,法人代表、总会计师取消晋职、晋级、评先和出国考察的资格;对拒缴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要依法处以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实行财产保全和强行征缴资金。稽核部门要对重点欠费企业进行专题稽核,促进企业按时足额缴费。
三、具体问题的处理1.对2002结算年度以前遗留的影响基金结算的各类问题,各参保单位要按照省社保局的安排抓紧清理、申报和结算,因客观原因在4月1日前处理不完的问题,既要执行全额缴拨的规定,又要继续处理解决,不能因此影响全额缴拨规定的执行。2.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在未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对点多、线长、面广的统筹结算单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行,经批准和签订协议后,可从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预留1~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存入按规定开设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专户”用于周转。本单位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次月,周转金与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上缴,拒不上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参保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全额缴拨工作的领导,保证全额缴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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