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险缴费标准增至十档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保障体系
11月10日电:为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天津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均有所增加。此次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四档增到十档,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最多涨350元。本次调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年龄上由原来的年满18周岁降低到年满16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天津市正式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由原来的四档增加到十档,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共10个档次。市财政对应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的缴费补贴。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被征用土地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较低,可由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被征地农民可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5%或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200元。调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集。学生儿童医保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仍为5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420元,每人增加350元。
成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70元、700元和1000元分别提高到490元、720元和10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为每人每年70元、300元和60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统一调整为420元。此外,天津市还完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在按现行政策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补贴,缴费费率按照我市工伤保险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加强对工伤医疗行为和费用的监管,将工伤职工和医疗服务机构的就医诊疗情况纳入天津市医疗保险网上实时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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