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养老保险覆盖“无保”者
从今年10月1日起,凡具有马鞍山市区城镇户口,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无养老保障的城镇老年人员,将可自愿选择参加养老保险。该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日前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起实施。
据悉,单独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下文,该市在全省尚属率先之举。一次补缴15年费用马鞍山劳动保障局透露,暂行办法所称城镇老年居民,指2008年9月30日前,具有马鞍山市市区非农业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从1996年1月起,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费率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历年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其中后三年以2006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合计缴费29470元。截至2008年9月30日,参保城镇老年居民年满70周岁的减缴2000元,7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缴2000元,减缴后缴费额最低不低于6000元。
养老金每月440元自愿参保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为每月440元,并根据该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城镇老年居民中已享受遗属抚恤金的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原抚恤金不再享受。
按规定该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城镇老年居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所缴费用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城镇老年居民死亡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享受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费,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个人账户有储存余额的,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0月可领养老金按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城镇老年居民,从2008年10月起领取养老金;2009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老年居民,从缴费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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