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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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出台新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进行了调整,其中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相比,调整较大的有: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放。
自2011年7月1日起,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原政策没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即2011年7月1日)予以取消。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另外,新规定强调,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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