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颁布经费自筹和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今年,牡丹江市颁布《牡丹江市经费自筹和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办法将从4月1日起执行。
原有牡政发《牡丹江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牡丹江市流动人员社会养老实施办法》即行废止。新办法是按照2010年《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需要,在深入调节器研测算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对《牡丹江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新《办法》共计19条,与原《办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保障范围有所扩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新《办法》在原政策覆盖范围的基础上,将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职工纳入到参保范围,即维护了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需求,又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提高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
二是缴费水平适度提高。目前牡丹江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4%,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提高到8%”的规定,新《办法》将个人缴费比例由4%提高到6%。
三是待遇计发体现公平。按照社保制度权力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新《办法》确定了参保职工的退休标准,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规定,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其他退休(退职)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仍需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在此期间其退休(职)费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是保险转移确保顺畅。着眼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趋势,为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顺利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新《办法》对参保人员保险关系的变更与转移作出明确规定:已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动和调入企业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缴费储账户;参保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转移职工个人缴费储存额度,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国家、省、市事业单位转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确保基金安全,对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新《办法》规定:1995年6月之前成立的未参保事业单位,需从1995年6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1995年6月之后成立的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事业单位,需从批准成立之月起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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