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4.《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
6.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
7.《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甬劳社老[2006]245号
)8.《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申报材料参保人员符合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条件、要求清算个人账户的,应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并返回原籍,由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由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参保人员在职死亡的,还应由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关系证明资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还需提供出国定居证明。由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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