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物业关于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到位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宁波首笔“房屋养老金”已经交存到位,共涉及资金103万元。第一笔房屋“养老金”交存到位按照《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有三类类住房必须要缴“养老金”。一种是2011年在4月1日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一种是需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还有一种是原为单一产权房屋,后因为产权分割,产生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住房。交存第一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双东路35弄69号,就属于最后一类。该房屋由宁波大世界开发公司建设,总共缴纳了103万元“养老金”。
据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介绍,一些在4月1日以后领出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如东部新城办公楼“金融中心”,也都已经开始陆续交付专项维修资金了。这笔钱由建委下属管理中心管理按照《实施意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海曙、江东、江北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这103万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就是由宁波建委下属的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养老金”并不是交一次就够了。
《实施意见》规定,“在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若干年后,如果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或者按业主大会决定办理。”需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时才能动用根据规定,以下10类情形的房屋需要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可申请动用这笔维修资金。(一)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二)整幢楼屋面、户外墙面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三)整幢楼外檐面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四)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百分之三十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六)整幢楼或者单元下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七)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换,或者更换、维修、改造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百分之二十的;(八)更换电梯,或者更换、维修电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百分之二十的;(九)物业管理区域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十)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也就是说,当双东路35弄69号出现以上情况时,就可以申请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维修。届时,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经业主大会表决或公示后征得业主同意,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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