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武汉市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问答:1、什么是养老保险?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资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些企业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答:凡属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而又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前我市参保企业及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答: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有职工每月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答:凡与企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由所在企业办理参保手续。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企业缴纳12%,个人缴纳8%;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收入,在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据实核定。凡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可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后,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可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可按规定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5、些人员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保?首次参保时须提供那些资料?答:(一)凡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保,包括下列人员: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且经审核不具有视同缴年限的人员;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0周岁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具体包括:一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已参保职工;二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应参保而未参保职工;三是依法辞职、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及职工。凡女年龄未满55周岁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我市已参保单位女干部。(二)上述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1)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城镇就业证明;(3)已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流动窗口首次续保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个人帐户对帐单;(4)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原始档案等。6、些人员在流动窗口参保或续保时,可补缴养老保险费?答:主要包括以下对象:(1)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已参保职工中现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0周岁,女干部年龄未满55周岁的人员;(2)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现男年龄未满60周岁的,女年龄未满50的人员;(3)在流动窗口参保或续保后中断缴费再次续保的人员;(4)在本地实施统帐结合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保的。对于经审核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流动窗口首次参保时,一律不得向前补缴。
7、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参保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其中: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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