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提升统筹层次。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不能让一地一策现象长期存在。提高统筹层次,对应的可以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管理层次,使权利与义务走向和谐。提升统筹层次,在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方面有两个意义比较明显,一方面有利于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政策统一后,可以改变目前存在的各自为阵的状况,解决因政策不统一而造成的费用负担不均和单位竞争地位不平等等问题,可以避免单位借口政策不统一逃避参保和缴费等行为,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和基金征缴等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使用的监控。实行高层次统筹后,可以消除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干扰,保证社保费能够应收尽收。同时,可以防止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明确时间节点,将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任何养老保险模式最基本的要求。现已参保乡镇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其待遇水平要比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均高出30%以上。同时,养老金替代率非常高,如果再包括提前退休人员因素,则要超过120%。因此,尽快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121号文件过渡期满后,不仅计发办法要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规模等均需统一,这就要求省里必须明确时间节点,先行一步将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轨,降低因待遇不平等引起职工上访等风险。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不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时并轨,那么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一套完善的财政支持机制,对转制时保留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单位缴费部分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差额拨款单位,其单位缴费部分应按其差额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对转制后为中介性服务组织的单位,按照政府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财政可适当增加纳入预算的以钱养事资金额度,单位优先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向财政部门出具参保单位缴费明细,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社保缴费专户。按照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门应该将原来用于支付乡镇事业单位养老的费用与现在财政部门为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划入社保基金专户。同时,要加大基金的财政支持力度,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收支缺口,同级财政应及时予以补齐。
(四)合理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缓解缴费压力,保证单位和职工缴得起费。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是做好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基础,可以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分类核定缴费基数,对转制时保留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按规定以职工档案工资为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对转制为中介性服务组织的单位,可以按照职工实际工资进行核定,但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由其本人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一个档次缴纳。这样确定基数,因人而异,既可保证缴费基数,处于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又不会给参保职工带来较大的缴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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