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建立统一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月8日,山东省济宁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上体现了城乡居民权益的公平性。《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新农保的100至500元5个档次和城居保的100至3000元14个档次统一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参保人员选择500至1500元5个缴费档次,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实施意见》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济宁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600元,逾期或不上报的,不予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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