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出台新政策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我市对原《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日前,新《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并正式下发。
新《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辖三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我市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暂行办法》实施后,依法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征地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限。据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档次,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30元;缴费54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45元;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60元;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75元。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足额缴纳个人账户资金且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参保缴费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年龄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从参保缴费次月起领取。
对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在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形,个人账户本息有余额的,一次性予以返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鉴于95%的村集体没有存量资金,修订后的新《暂行办法》规定,原《暂行办法》(2007年12月21日发布)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不再筹集费用。
同时,新《暂行办法》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2%提高到3%。此外,原《暂行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按土地补偿费的50%缴纳费用,而新《暂行办法》将村集体缴费比例降低为30%。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参加养老保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同志表示,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正在积极、充分做好失地农民参保的准备工作,力争年底前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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