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已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山西省两项社保在制度上实现统一指日可待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合并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月9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西省先行先试,去年3月以来,已实现两项社保在经办规程方面的统一。随着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山西省两项社保在制度上实现统一指日可待。
特殊参保群体须提供相应材料 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于2012年7月1日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去年3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此基础上明确要求,各地新农保、城居保经办规程要统一,具体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相关材料。 而特殊参保群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以上伤残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农村五保供养户提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供养证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证明;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提供任职文件或当选证及乡(镇)党委出具的证明;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群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每位参保人员都有个人账户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依照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依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 县级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个人权益记录,也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待遇领取人死亡次月后停发 根据规定,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通过留存人像、指纹等资料,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和安全。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 而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以及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山西省两项社保在制度上实现统一指日可待。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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