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将加强对职工养老权益的保护
在用人单位宣布破产或解散时,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将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正在修订当中,昨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继续细化相关条款,加强对职工养老权益的保护。
继续缴费范围扩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将资产提供给银行作融资担保。企业破产或者解散后,首先要偿还数额巨大的担保债权。这样一来,补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就可能落空。因此,《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清偿顺序优于担保债权,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之前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市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满至15年,之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这一条规定只适用于深户参保人,不少深圳市民认为这对广大来深建设者不甚公平。于是,深圳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将继续缴费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非户籍参保人。
相关条款规定,具有深圳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条例(修订草案)》将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到1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不变。对此,不少人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并不明朗的情况下提高缴费比例会加重企业负担。 但是,考虑到种种政策因素,再加上目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8%,高的已经超过了20%(北京为20%,上海为22%,广州为20%),即便上调缴费比例,深圳市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低于许多国内其他一线城市。所以,《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维持了政府议案确定的13%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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