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审核认定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等有关驻津企业:根据国务院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近期我局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等有关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建行业驻津企业按照以下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可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1.国务院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2.国务院和计发的离休费;3.劳动人事部计发的退休费;4.国务院和计发的离退休费;5.劳动部计发的离退休费;6.国家教委计发的离退休费;7.国家教委、人事部计发的离退休费;8.劳动人事部和劳动部计发的退休费;9.国务院计发的离退休费;10.国务院计发的离退休金;11.国务院计发的离退休金;12.国务院计发的生活补贴费;13.劳动部等四部门计发的生活补贴费;14.国务院计发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5.国务院计发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6.国务院计发的粮油价格补贴;17.国务院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人字第74号)计发的离退休金;2.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1.市劳动局等三部门计发的退休费补助;2.市劳动局计发的生活补贴;3.市劳动局1996年7月口头布置对离休人员计发的生活补贴;4.市政府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5.市政府计发的鸡蛋价格补贴;6.市政府计发的肉水价格补贴;7.市政府计发的煤燃气价格补贴;8.市政府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9.市政府办公厅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其中:汉民4元、禁猪民族4.5元;10.市政府计发的水电价格补贴;11.市财政局1994年12月口头部署计发的米油肉价格补贴;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工伤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
二、对于中建行业驻津企业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以保持已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三、请中建行业驻津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确保自1999年8月份起按照本通知确认的统筹项目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手续,并对1999年7月底前超过本通知规定统筹项目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同时,请东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东丽分中心抓紧做好对中建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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