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以后不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合同签了何用?
小编了解到,不少人在出险以后并不会去利用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其中的原因很多,比如,出小险花的钱也是小数目,不想兴师动众的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再比如,出了不大不小的险,也没有让自己损失多少,理赔起来又要提供这个资料,又要提供那个证明,太麻烦。基于这样的心理,保险投保以后,只要不出大险保险合同就像是一张废纸。但小编要提醒大家,既然已经花钱投保了,就应该享受到自己应该享受到的权利。今天就要给大家科普一下保险合同的性质,让大家对保险合同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1)保险合同具有保障性。就整体而言,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总有受到损失的保险对象,因此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绝对的。当然就个别的保险合同而言,也许任何损失都没有发生,投保人只是付保险费而得不到什么收入,但一旦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给付却是远远大于保险费的。用小额的支出换取大额的保障,“一人为众,众为一人”,正是保险的独特魅力所在,也是签订保险合同最基本的目的。
(2)保险合同具有诚信性。人们常说“重合同,守信用”,毫无疑问,信用是经济合同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保险合同对诚信性的要求就更强烈。保险公司首先要得到正确的信息,才能决定是否承保某一风险,或者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承保。假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没有申报重要事实,或隐瞒事实,欺诈保险金,那么将会侵害保险公司的利益。为惩戒这种现象,凡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订立的保险合同,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3)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所谓双务合同,是与单务合同相对而言的。如果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即为单务合同,如甲购买乙一幢房屋的合同。而双务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因果,紧密相连。具体到保险合同来说,就是投保人负有按期缴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公司负有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收保险费的权利,投保人有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或给付的权利。
(4)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保险合同是由法律和保险方面的专家事先拟定的。你可以任意选择适合你的保险合同,却不可以任意更改它。即使是变更保单,也多是采用事先拟好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须知拟订保险合同是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般的投保人并不具有专业知识,不可以随意更改。由于这样的原因,当保险合同出现法律纠纷时,在判决时会偏重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看玩小编的介绍快把您的保险合同找出来收好吧,该享受的权利还是要享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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