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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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磐安被征地农民可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日前,浙江省磐安县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凡参加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费的,从申请转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申请补缴时上年度该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按当月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确定。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转保补助4000元,可用于抵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抵缴后尚有余额的,余额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遗属困难补助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重复享受的,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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