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定困难人员可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没有稳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加入养老保险,希望“老有所养”,但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体来讲,每年缴纳的费用便成为了“负担”。为了降低这部分群体的缴费负担,昨日(7月7日),(天津)市社保中心公布了个人参保缴费人员降低缴费比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按照8%缴纳养老保险费,另外12%由城镇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费确有困难的,2007年至2010年分别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基数,按照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及以后,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新就业前,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社保中心提醒: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后,一定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保缴费,以免缴费中断影响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专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原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办理个人缴费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其原来在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所有个人参保缴费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都可以办理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时,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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