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原行业统筹驻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原行业统筹驻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原行业统筹驻湘企业: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原行业统筹驻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1999]67号,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过渡办法实施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系指各行业按国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按足年计)。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用1995年至退休当年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1994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的指数,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相应缴费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用平均指数乘以职工本人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得出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公式为:S=C1/N×[X0/C1+X1/C2+X2/C3+…Xn-1/Cn]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994年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N从1994年算起,1995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N为其实际应缴费年限。
X0、X1、X2、…Xn-1——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行业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行业过渡性养老金=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0.对1999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可将1999年至本人退休当年按政策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指规定过渡期内,按1999年至本人退休当年所出台文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后,再与我省统一制度办法对比计算确定行业过渡性养老金。
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统一制度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待遇标准(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自和标准计算,下同)的,按统一制度办法计发;低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即行业过渡性养老金)按湘政办函[1999]67号文件规定比例递减计发。
三、关于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职工个人缴费问题。对于1996年以后按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行业,可将1995年4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入个人账户。
四、关于移交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认定。
有个人缴费工资记载的,原则上按行业统筹时已记载的实际缴费工资数额确定。
无个人缴费工资记载的,其缴费工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档案记载的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300%核定)。
五、几类特殊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经批准放长假且保留工资关系的职工,或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以脱产、请假或本人出境(国)的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控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六、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上报告。国家今后如有新的统一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原行业统筹办法向地方统一制度过渡,是当前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各行业统筹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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