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怎么计算?
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后的退休年龄
问:现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年龄如何掌握?
答:应保未保的女职工,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现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无论补缴年限是否达到10年以上,均需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原国有、集体企业女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非因开除、除名、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后与原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且已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缴后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未满50周岁的,可选择50-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缴费(补缴)后达到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继续缴费至60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滞纳金确定
问:补缴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滞纳金怎么计算?
答:单位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l986年10月一l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一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有补缴愿望的,应尽快办理补缴,因滞纳金是按日加收,所以补缴得越晚,滞纳金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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