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市社保中心:
为确保职工在劳动关系变更后能及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保证职工正常就医,维护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职工在本市同一统筹地区内调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到所在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调入单位到所在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在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医疗保险卡(1C卡)暂冻结。
二、参保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各统筹地区之间(包括所辖县级市及吴中区、相城区)调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样表附后),认真审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注明其在当地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并对其缴费情况进行核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对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个人帐户超支部分应由个人足额补缴。缴费期内实际结余部分随同转移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各统筹地区与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互不交叉,分别累计”的原则计算。职工从统筹地区调入园区时,医疗保险费应缴至调出之月,并冻结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园区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从园区调入各统筹地区时,由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其医疗保险费应从调出之月起按规定缴纳,职工参加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参保职工调出本市范围的、外埠职工与我市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各统筹地区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医[2000]4号文件精神,参保职工可凭调动证明和本人申请到本市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后,个人帐户超支部分应由个人足额补缴;个人帐户有实际结余的,结余基金可随同转移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当地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金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五、从外地调入本市范围的人员(以下简称“调入人员”),应持调动证明及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本市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调入人员在调出地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其在调出地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2002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于2002年10月1日后调入的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费必须从2002年10月1日起补缴。
调入人员调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须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待遇自足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者,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意见,请各市、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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