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相关知识
《社会保险法》相关知识
1、《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发展统一规范、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于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3、《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第三,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4、《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和调整适用范围。一是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是本法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四是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五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六是授权国务院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作出规定。七是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5、《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主要项目和条件。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第三,工伤保险待遇。扩大支付范围,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失业保险待遇。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明确了失业人员死亡后,参照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五,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6、《社会保险法》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解决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养老待遇问题;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7、《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
8、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管理原则。一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四是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9、《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政府在社会筹资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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