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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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实施《残疾和养老保险法》之后,奥地利、英国、卢森堡和瑞典等国家分别于1906年、1908年、1911年和1913年颁布有关法律,开始实行养老保障。与西欧相比,美国起步较晚。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才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于1935年起建立养老保障制度。 日本则在1941年才制定第一部年金保险法。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大都于本世纪20年代开始实行养老保障。其中,前苏联、保加利亚、波兰和匈牙利颁布第一部养老保障立法的时间,分别是1922年、1924年、1927年和1928年。到50年代,工业化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形成,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这种制度。 例如,马来西亚、印度和新加坡分别于1951年、1952年和1953年以公积金的形式开始对工资收入者实行养老保障。 从养老保障的形成来看: (1)养老保障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一般首先在工商业实行,而后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工资收人以及个体劳动者和农业工人;先是投保人本人,而后扩展到其家属。例如,德国开始实行养老保障时,保障对象仅限于体力劳动者,1911年扩大到大型企业的脑力劳动者,到1938年和1957年才分别为城市个体劳动者和农业工人设立了单独的养老保障。 (2)各国养老保障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一开始就包括养老、残疾和遗属保障,例如日本。而有的国家则是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渐增加的,例如美国1935年建立养老保障,1939年开始实行遗属保障,到50年代末,又建立了残疾保障,向因非工伤残疾者的本人及其家属提供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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