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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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理论时,提出了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其中的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就属于养老保障范畴,也就是说,养老保障基金来源于社会产品的必要“扣除”部分。因而,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用来分配给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基本生活必需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是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财政作为政府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其运行机制的健全和顺畅,是社会保障体制和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养老保障体制得以运作的基本前提。政府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职能的发挥,无疑是以财政分配为其物质基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职能之一,就是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障)任务。而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弥补市场缺陷,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进而调节社会总供求,稳定社会等方面,社会保障分配(养老保障)与财政分配是基本一致的。 在养老保障社会化条件下,养老保障分配乃是财政分配的组成部分。当然,养老保障分配与财政分配也有一定差异。养老保障收支不是全部、直接表现为财政收支,并且其分配原则的侧重也有所不同,养老保障首先要以公平为原则,与效率呈负函数关系,实施力度越大,公平程度也就越高,对效率的否定性就越强,而财政分配还必须兼顾效率原则。另外,养老保障分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其资金来源须由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合理负担,而不能由国家财政大包大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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