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制度中如何解释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
承担一定的义务,可以享有与其承担义务相应的权利;反之,享有一定的权利,必须承担与其享受权利相等的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每一个身心健康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履行养老保障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取得享有养老保障的权利和资格。这表明,社会成员和公民有责任和义务尽其最大努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提供养老保障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不提供劳动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不承担责任与义务者,不具有享受养老保障的权利。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就是他们履行了一生的劳动义务和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应享受的权利。为了使社会劳动力不断更新以保证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论其实际劳动能力是否丧失,都应按时退休,这也是他们在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应该放弃和解除的义务;国家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时,应以劳动者退休前为社会所做的劳动贡献大小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多少为依据。劳动时问长、劳动贡献大、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的,物质保障待遇就高。养老保障与劳动贡献挂钩,有差别,就能鼓励劳动者在职时积极劳动,为社会多做贡献,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不但现在多劳多得,将来也能更多地享受养老保障。 过去,职工个人在养老保险方面履行很少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就可享受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不统一,是养老保险制度最大的弊端。有鉴于此,所有劳动者在其工作期问,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履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责任和义务。在此条件下,才能享有养老保险的权利。尽义务越多,享有的保险待遇越高,反之亦然。由此可见,养老保障制度只有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才能有效地调动在职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尽力工作,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才能为养老保障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形成保证养老保障制度正常稳定有效运转的内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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