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养老保险新规;缴费标准调整设定为13个档次
2011年,内蒙古就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内蒙古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标志着自治区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近日,自治区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 缴费标准 提高至13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施意见》在以前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调整设定为13个档次,即时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之所以增设档次,可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以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 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意见,自治区2020年前,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也明确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梯次补贴 由缴费额定 其次,《实施意见》对补贴标准进行细化,明确政府按照100元至3000元13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5元。对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同时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自治区原则上负担全区补贴总额的50%,盟市至少负担25%,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负担。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一类地区补助4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60%。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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