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同时领;南昌人社部门:可办转移
9月9日,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针对广大社保参保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人社部门进行了汇总,对于广大参保者比较关心的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社部门表示,这两种养老保险不可同时领取待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衔接。
江南都市报记者章娜报道:据南昌市人社局介绍,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人员应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将两种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衔接。办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缴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其原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原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移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满15年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其原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原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其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参保者同一年度参加两种保险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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