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可继承
今年1月1日起,宁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名称变更后,宁波在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对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继承、丧葬补助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居民养老保险从“社会”改为“基本”后,有四大改变与息息相关。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并做详解。
余额中
政府缴费补贴也可继承
原政策 参保人死亡后,储存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新政策 参保人死亡后,其资金中,除了原先个人缴纳部分仍然继承外,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依法继承。
目前,宁波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按年缴纳,分为100元至2000元8档。以海曙区为例,王大伯个人一年缴纳100元,政府再补贴60元。各县(市)区则按照实际情况补贴。
也就是说,原先政策王大伯死亡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其按年缴纳的100元部分,新政策后则可以按照160元每年的标准全额继承。
丧葬补助金享受范围
扩大到所有
原政策 2010年起,宁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享受人员为待遇领取人员。
新政策 本次调整后,丧葬补助金的享受范围将扩大到所有。
也就是说,按照之前政策,60岁后享受待遇人员才能领取丧葬补助金;新政中,参保人60岁前出现死亡,也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了。
新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
须满15年
原政策 新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有缴费就可以享受。
新政策 今年起,新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须满15年。
按照原政策,假设一名50周岁参保,按年缴纳,到60周岁退休时缴纳10年,那么就按照10年缴纳标准进行相应待遇计算。
而今后,宁波与国家和省政策保持一致,达到退休年龄时,需要补足满15年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明年起仅对按年缴费的
给予政府补贴
原政策 政府对缴费实行补贴,按规定补缴的,按补缴年限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新政策 从明年开始,仅对按年缴费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考虑到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只要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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