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覆盖范围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挖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惠民潜力,广西财政主动作为,积极创新,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进一步创新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的保障机制,全力支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二批试点工作,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覆盖范围在第一批柳州、钦州市2个试点市基础上扩大到第二批南宁、柳州、北海、钦州、防城港、百色、崇左等7个市,将惠及参保城乡居民2000多万人,并在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保障内容。对参保城乡居民经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自负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4年保障时间从2014年4月1日开始至2015年3月31日。
二、资金筹集。2014年资金筹集标准为每人不高于35元,按照不增加个人负担的思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拨资金解决。
三、保障水平。2014年报销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15000元,对符合大病保险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风险责任。大病保险盈利率或亏损率控制在5%的目标值以内,盈利率在目标值内部分全部归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亏损率在目标值内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或新农合基金各负担50%,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五、购买服务。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和机制,由自治区层面通过政府招标平台统一组织,以1-2个试点市为招标单位实施捆绑招标的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商业保险,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介入,进一步拓宽重大疾病的保障渠道,提高保障水平,从制度上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下一步,广西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方案,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范围,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保障和财务监管,为顺利推进此项改革提供资金和财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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