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政策凸显“六变”

近日,海南省政府正式出台《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较2009年出台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有六个方面的明显变化。
一、制度体系改变。《新办法》决定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而是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清15年养老保险参保费用。
二、保障范围改变。保障范围由“失去50%及以上农用地的在册农业人口”扩大到“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缴费方式改变。不再硬性要求个人和集体缴费,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四、政府补贴标准改变。由“分类分档保障”变为“封顶和托底保障”,“封顶”即一次或多次征地累计超过4亩的,按4亩和当地农村低保标准计算政府补贴(计算公式与原办法保持一致);“托底”即对完全失地农民和一般失地农民分别按不低于1.5亩和城乡居民最低缴费标准计发补贴。
五、政府补贴资金管理要求改变。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统筹准备金提取比例及用途改变。一是统筹准备金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比例由原来的“5%-15%”变为“不低于5%”;二是使用范围由“主要用于待遇调整和承担支付风险”拓宽为“50%用于解决当期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不足或新办法出台前被征地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50%专项用于弥补相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新办法出台前已计提的统筹准备金累计结余,市县还可以一次性提取50%,统筹用于解决新办法出台前被征地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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