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补充医疗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答疑:补充医疗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税网发布日期: 01-05 13:49 我公司为员工报销体检费、药费等票据(按工龄划分等级),实际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按5%计提后据实报销,请问此部分报销费是否缴纳? 专家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且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免税所得,因此,您公司为员工为员工报销体检费、药费等,需要您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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