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10档
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10档 发布日期:2011-08-06来源:东南早报作者:赖劲松浏览次数:1840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已经正式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我省明确提出,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国家试点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省政府确定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设10个档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方面,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补贴方面,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对下分档及补助比例与新农保相同〔对原中央苏区县(区)按照100%比例给予补助;对其他县(市、区),根据各地不同财力情况,分别按80%、60%、50%、50%的比例进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最高50元
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适当增加缴费补贴,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200元为一档),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缴费档次达10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元。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分档及补助比例与新农保相同);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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