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大病保险制度拟于明年实施;参保人无需另外缴费

医保
1、超过起赔标准(1万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20万元)以内的自付费用,大病保险:60%
2、超过城乡医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用,大病保险:70%
职工
医保
1、超过起赔标准(5000元)以上至住院基本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内的自付费用,大病保险:85%
2、超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上至范围内费用6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90%
我市大病保险制度及有关方案已拟定,现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制度及实施方案有望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见本报10月8日A01版)。大病保险制度有哪些亮点?与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有哪些新变化?针对这些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昨日,记者专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顾达华。
减轻大病患者看病负担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大病保险制度?它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顾达华:所谓大病保险制度,是指对在我市参加医保的大病患者,减轻其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一项制度安排,它在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放大了保障效用,是对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从2001年开始,职工医保为减轻大病患者的负担,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负责承办。城乡医保仅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探索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途径;二是结合城乡统筹的实际需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优化我市职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三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加强对诊疗行为的监管,有效减轻我市参保人在遇到高额医疗费用时的个人负担,提高我市对患特、重大疾病人群的保障水平。
医保待遇水平大幅提高
记者:既然大病保险制度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保顾达华: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对实施范围、筹资渠道、待遇水平、招标方式、保险赔付、资金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适用对象范围,包括我市全体城乡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待遇水平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原城乡医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基金支付限额又作出了提高;职工大病保险调整和提高了原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费用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由此可见,方案大幅度提高了参保人的待遇水平。
无需为大病保险另外缴费
记者:据此而言,我市城乡医保和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将大幅提高,那么新政策如何筹资?需要额外缴费吗?
顾达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和当年个人缴费中筹集;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月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划入。参保人只要参加我市的医保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制度的相关待遇,无需为大病保险另外缴费。
我市大病保险制度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后,将城乡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及原由社保部门承办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一并交给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利用商业保险的技术、管理、服务等优势,全面提升我市的医疗保障水平。
记者: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结算方式有无变化?
顾达华:大病保险的结算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同步,通过计算机联网,采用“一单式”即时结算。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报销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医疗机构结算窗口和结算手续等都不改变。参保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目前实时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仍按目前零星报销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
大病保险制度力争明年实施
记者:大病保险制度何时实施?
顾达华:有关实施方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还要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一家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后才能正式实施。我们争取大病保险制度能够在2014年1月开始实施,但具体实施时间要视招标进展而定,可供操作的时间十分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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